广发聚丰基金2007年9月4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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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不超过13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后超过130亿元,则对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本基金当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参与“比例确认”)。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130亿元-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金额×100%
若拆分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需采用比例确认,则上述确认比例计算公式中的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指拆分后份额净值,即1.0000元。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有效申购申请金额×确认比例
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部分确认,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申购费按照最后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且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日常申购最低数额(单笔1000元)的限制。
3、自拆分公告日(2007年9月4日)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业务,则有权在期间的任一个工作日发布暂停申购公告且自即日起暂停申购业务。
4、若暂停申购,暂停申购公告将于暂停申购起始日当天在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若暂停申购日前一工作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确认比例将于暂停申购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若发生暂停申购的情形,待基金运作平稳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择机公告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四、基金合同的修改
为保持拆分会计处理方法和基金合同的一致性,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将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第(六)款“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中“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修改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此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五、销售网点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本公告解释权归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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